医疗回扣新政后:大批医院暂停项目支付,药企或迎法人变更潮

日期:2026-04-22 17:58:51 / 人气:31


过去十天,医疗行业出现了与“728医疗反腐风暴”启动时极为相似的震动一幕:大批医院密集召开内部协调会,周末无休,紧急叫停与药械企业相关的支付项目;某知名内资药企事业部明确要求,自5月1日起放假2个月;还有部分医生临时取消参加各类学术会议,整个行业再度陷入紧张氛围。
这场行业震动的根源,是“两高”近期发布的《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(以下简称“司法解释”),该文件进一步收紧了与医疗贿赂相关的入罪门槛、量刑标准及责任切割等监管尺度,让医院、药企等相关主体面临更严苛的监管压力。与此同时,多省卫健委已要求各地汇总医疗贪腐案例,医院科室主任的刑罚风险大幅上升。
回溯三年前,医疗反腐席卷全行业,整个领域经历了长达四个月的“休克期”,而全链条、全领域、全覆盖的常态化监管,在此后一直持续。数据显示,2024年医药领域共计有6万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,足以看出监管的严厉程度。如今新司法解释的出台,无疑是在原有监管基础上再加码,推动医疗行业向更合规的方向发展。
01 新政下的医院:紧急避险,多项举措规避风险
医库软件董事长涂宏钢近期走访了云南、四川、贵州、重庆等省市,深入了解新政对医院的影响。他表示,新政出台后,相关部门已迅速行动:多地省级卫健委要求,各地汇总形成专属案例库,将司法解释中的每个条文都对应到具体案例及判定依据,后续供各级医院开展培训学习,这相当于一次由医院纪委主抓落实的内部倒查,全面排查潜在的贪腐风险。
在此背景下,大批医院密集召开内部协调会,核心目的就是规避风险。会议中明确建议医生暂时不参加所有各类活动,无论是学协会、基金会组织的活动,还是药械企业相关的项目,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——已签订的项目执行困难,新项目推进更是举步维艰。
涂宏钢表示,医院为规避风险出台的诸多举措中,不少属于“土政策”。例如有医院明确规定,部分项目在医院备案时,必须经过纪委审批通过,医生才能参与。对此,涂宏钢提出质疑:“纪委为什么有权限代替临床来做评估?怎么判定是涉案或者还是非涉案?”这种过度规避风险的做法,也引发了业界对临床工作正常开展的担忧。
02 医疗贿赂刑罚收紧:入罪门槛下调,科室主任风险飙升
医院集体陷入恐慌的核心原因,是医疗贿赂相关的刑罚标准被全面收紧。此次司法解释第二条、第四条明确规定,医疗领域行贿入罪门槛直接下调50%,相较于普通行业更为严苛。其中,在对单位行贿中,个人行贿10-20万元、单位行贿20万–40万即构成入罪;而单位行贿10-20万元,就将被认定为“情节严重”,面临更严厉的量刑。
更为关键的是,司法解释第八条彻底取消了此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设置的“二倍门槛”,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,定罪量刑标准完全参照公职人员受贿罪、行贿罪执行,均以3万元为入罪起点。
在北京天霜(天津)律师事务所张永泉律师看来,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公职人员实现同罪同罚,是此次司法解释的重要变化,而这一顶层设计的伏笔,早在近十年前就已埋下。2017年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,整合了纪委、检察院反贪局、反渎局与政府监察局等机构职能,核心目标之一就是大幅扩大职务犯罪的监管范畴;2018年《国家监察法》出台,进一步明确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,无论身份如何,均需纳入监察体系。
“以前,医院里几乎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公务员概念,哪怕是院长,很多也是医生出身,不少还要上手术台出诊。”张永泉律师解释道。但事实上,公立医院的土地、设备采购、基建、人员招聘乃至基础薪酬,均有政府拨款部分,医院管理者实际上代为行使着大量公共资源的管理权,理应被纳入监察范围。
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,受贿人的身份认定长期处于“双轨并行”状态:此前职务犯罪侦查中,只有由国家卫健委、地方卫健委任命、持有政府盖章红头文件的院领导,才会被认定为公职人员,按相应受贿罪量刑标准处理;而掌握着病床分配、药品选用、耗材采购、临床入组等核心资源的科室主任,因“非国家工作人员”身份,入罪门槛更高。此次司法解释恰好厘清了这一身份模糊地带,让医院内部任命的科室主任,面临比以往更高的刑罚风险。
03 药企应对:药代“顶罪”时代终结,法人变更潮或来临
不少业界人士认为,相较于医院管理者,此次新政影响最大的群体实际上是药企高管。因为医药代表与企业深度捆绑,一旦出现违规行为,难以进行“责任切割”,而新司法解释的出台,彻底终结了药代“顶罪”的旧模式。
司法解释第十六条明确规定,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以单位行贿罪定罪处罚:(一)单位集体决定,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;(二)单位实际控制人或者主管人员决定,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。这意味着,个人行贿责任将向上穿透至企业主体,企业再也无法将个人行贿行为界定为“员工私自行为”,规避单位追责。
我国刑法第393条对单位行贿罪明确实行“双罚制”,既对单位判处罚金,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及罚金。此前就有典型案例:4月9日,一上市医疗器械集团在云南省医保局官网发布致歉声明,承认旗下昆明销售分公司业务员慈某龙在2011—2020年间,为推广医用耗材,向普洱市人民医院相关人员贿送现金39.5万元、美元9900元、200克金条一块,并向18个科室贿送回扣共计119.12万元。最终法院以行贿罪、对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,判处慈某龙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20万元。该公司在声明中表示已解除涉案人员劳动合同、问责相关管理人员,却未涉及企业高管——而这种模式,在新司法解释下已无生存空间。
“之前药企贿赂被查,会让药代顶罪,公司发放安家费进行补偿。现在是个人和单位双判,高管例如法人代表、董事长也得担责。”涂宏钢预测,为了避免地方风险穿透至集团总部,后续部分企业可能会在各省成立独立公司,进而引发一波地方公司法人变更潮,“谁担任地方法人,公司得给额外补贴”。
张永泉律师也注意到了药企的这一布局倾向。他表示,不少大企业向他咨询应对方案时,他给出的最直接建议是建立完善的合规体系,但显然多数企业更倾向于“多做几层司法隔离”。“从务实的角度来说,同行不合规,坚持合规的企业反而会受到排挤。设立多个分公司,是在为灰色地带预留空间,对行业风气没有任何改善。”张永泉对此感到无奈。
04 监管加码:行政处罚与量刑不均的现实困境
除了高管连带责任,企业行贿还面临着严厉的行政处罚。早在2025年6月,国家医保局修订《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》,对企业按照行贿金额划分失信、严重失信、特别严重失信三级评级:行贿金额5万—50万元认定为失信;50万-100万元认定为严重失信;100万元以上认定为特别严重失信。
其中,对“特别严重失信”生产企业,不仅其全部产品在评价省份的挂网、投标资格会被中止,涉案产品在所有省份的挂网、投标资格也将同步终止,相关评价处置原则上穿透至上市许可持有人。涂宏钢认为,医保部门建立的这一信用评级机制,对企业的负面影响极大——一旦被认定为违法失信,企业将被取消集采资格、限制进入医保目录,这对其市场销售而言无疑是毁灭性打击。“之前部分企业默许纵容医药代表行贿,现在局面已经反转,企业害怕损失太大,开始严禁医药代表行贿、从严追责。”
尽管监管红线持续收紧,医药行业每年仍有新增贪腐案件曝光,其中不乏知名企业涉案。张永泉分析,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,是医药领域贪腐犯罪中对行贿人的处理整体偏轻,以缓刑判决居多。“经销商与科室主任之间,现金往来、购物卡等财产性利益输送较为普遍,而这类行为大多依靠口供认定。一名受贿人往往涉及多家行贿方,没有查到的,受贿人不会主动供述。”他表示,在办案逻辑上,司法机关的打击重点是受贿人,为顺利追究其刑事责任,常会将行贿人转为污点证人。
“污点证人通常只是没收违法所得,就算入罪,也比受贿人轻很多,更多判缓刑。比如湘雅二院刘翔峰案,外界几乎没有看到对行贿方的追责信息。”张永泉补充道。这种行贿人与受贿人量刑不均的情况,也导致部分受贿人被反向绑架——在贪腐的庇护网络中,医药代表、经销商们手握院领导的贪污证据,倒逼其从事非法活动,这也是一些案件涉案金额巨大、远超个人所需,却仍持续发生的原因。
“只有真正做到行受贿同罪,才能从根上遏制这类问题。”张永泉表示。他认为,新司法解释出台后,“行贿从轻”的惯性短期内仍会延续,中间商也会继续琢磨应对审查的办法,但从长远来看,新规将倒逼行业中间环节走向合规,推动医疗行业实现健康、有序发展。

作者:耀世娱乐-耀世注册登录平台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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